| 文件名称: | |||
| 统一登记号: | |||
| 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
| 公开目录: | 公开责任部门: | ||
| 发文日期: | 公开形式: | ||
| 生效日期 : | 效力状态: | ||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新农(渔政)罚﹝2025﹞55号 |
|
|
案件名称 |
王亚林、杨春使用电鱼方法捕鱼案 |
|
|
违法主体名称 或姓名 |
王亚林、杨春 |
|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
|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5年11月15日晚上22时30分左右,当事人王亚林、杨春到新邵县小塘镇红星村石马江河段使用不锈钢小船及电鱼设备捕鱼, 11月16日0时10分当事人王亚林、杨春被新邵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后中途潜逃,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捕鱼工具:渔民之家多功能脉冲逆变电源、电池一块、不锈钢小船一艘;渔获物:(杂鱼)1.5千克。11月16日8时王亚林、杨春主动到新邵县农业农村局投案,新邵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报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于11月16日对当事人王亚林、杨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王亚林、杨春使用电鱼方法捕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之规定。 |
|
|
行政处罚种类 和依据 |
处罚内容: 1.没收捕鱼工具:渔民之家多功能脉冲逆变电源、电池一块、不锈钢小船一艘; 2.没收渔获物:(杂鱼)1.5千克; 3.对当事人王亚林罚款人民币肆仟肆佰伍拾元整(¥4450.00元); 4.对当事人杨春罚款人民币肆仟肆佰伍拾元整(¥4450.00元)。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参照《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四款、《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二款。 |
|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raybet电竞下载或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者通过“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2026年2月2日新邵县农业农村局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