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ybet电竞下载印发《新邵县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 来源:新邵县
  • 作者:李庭富
  • 更新时间: 2022-01-16 16:46
来源:新邵县 更新时间: 2022-01-16 16:46

XSDR-2022-00004

新政发20226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新邵县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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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邵县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依法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简称“被征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1〕3号《邵阳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邵市政发〔2021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国防、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通信等建设涉及土地和房屋征拆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县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一)宣传国家和省、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法律、法规、政策。

(二)负责征地拆迁过程中的群众信访和维护稳定工作。

(三)负责组织各镇(乡)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城管、公安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其他建(构)筑物的合法性以及安置人员资格进行认定。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开展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廉政责任制的落实。

(五)监管本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款的使用、分配及公开工作。

(六)负责对参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各部门、各单位的目标考核。

(七)统筹管理分配征地拆迁相关工作经费。

第四条  自然资源局统一管理和指导全县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县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

(二)负责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并逐级上报批准。

(三)在征地报批前,负责拟订《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拟征收土地的乡镇和村(社区)、发布代表县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听证会。

(四)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五)负责对拟征收土地范围暂停申报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不动产证登记发证手续。

)负责与省市自然资源部门衔接集体土地及其房屋征收政策的调整。

第五条  土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负责全县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具体事务性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征收政策和标准,签订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并按照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及时拨付征收补偿安置费用。

(二)负责组织土地与房屋等征收标的物的测量、调查、评估、登记和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的计算。

(三)负责集体土地及其房屋征收经费的足额储存、划拨。

(四)负责对参与征收工作的拆迁、测绘、评估机构进行资质审核,选定测绘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合同。

(五)负责按照《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工作进度审核相关部门的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和支付第三方机构服务费用。

)负责拟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召开征求意见听证会、经县自然资源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协助县人社部门扣缴征地补偿费的10%缴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负责土地和房屋征收档案的管理与使用,按年度和项目分别建立征收土地及房屋拆迁台账。

第六条  强化项目指挥部的牵头责任和乡镇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县人民政府根据征收项目类别和规模,设置项目指挥部,承担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的调度、协调、指挥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在指挥部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辖区内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的政策宣传、关系协调、矛盾处理和信访稳定等工作。

第七条  住建、公安、发改、财政、人社、城管、司法、民政、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审计、卫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征收部门做好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八条  遵循“依法征收、资金到位、安置先行、补偿规范”的原则。

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在实施征收前足额拨付到县土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在财政开设的土地及房屋征收拆迁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统一划拨和监管(含集体补助计提部分的划拨等)。资金未到位,不得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收土地公告》。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将拟征地项目依法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前,县人民政府应在拟征地的乡镇和村(社区)、组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申请听证的权利等,告知被征拆人。县土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对拟征地范围内土地和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现状进行调查。被征拆人应配合调查,并对调查结果确认后签字或盖章。被征拆人拒不签字盖章的,可以采用照相、360°全景摄像等方式留存依据,并将调查结果予以公证,作为用地报批和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起,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建、公安、城管、林业、市场监督、税务等有关部门及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在拟征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手续: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改建、扩建房屋,土地转让及土地登记发证;

(三)办理户口的迁入,因出生、婚嫁、军人复退、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及刑满释放确需办理户口迁入的除外;

(四)改变房屋与土地用途,或以拟被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五)特种养殖证;

(六)其他有碍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手续。

暂停办理期限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但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除外。暂停办理期限内,除县人民政府批准外,其他任何部门擅自办理的相关手续,不得作为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十一条  被征拆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产权证、他项权利证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县土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拆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以县土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的调查结果作为征地拆迁补偿依据。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在实施房屋拆迁过程中,实行“三榜公示、两级审核”阳光拆迁工作机制:第一榜,公示被拆迁房屋及其户主家庭信息;第二榜,公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补偿金额、安置方式;第三榜,公示房屋拆迁补偿(奖励)安置结果。在征地拆迁所属村、组张榜公示,每榜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布监督电话,主动接受监督。第一级审核,在第二榜公示前完成,由县土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实施;第二级审核,在第二榜公示期满后进行,由县土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提请县人民政府审核。审核内容为被征收房屋信息、补偿标准、补偿金额、安置方式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公正性,切实维护被征拆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对在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土地征收补偿

第十四条  征地补偿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见附表一)。征收土地补偿面积按照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第十五条  专业菜地、专业鱼塘是指经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且常年种植蔬菜或养殖鱼类水产并有相关配套设施的生产基地,按附表二计算青苗补偿。

第十六条  耕地青苗补偿费按附表三计算补偿。

第十七条  果树、经济林类青苗补偿费按附表四计算补偿。